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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小知识】档案用房“三分开”

来源:福建省国资人才平潭分部 时间:2023-04-17 作者:福建省国资人才平潭分部 浏览量:

档案用房“三分开”是指档案馆室拥有专用档案库房、专用档案阅览室和专用档案整理室(兼作档案人员的办公室和档案整理工作室)。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第三章基础设施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档案库房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别设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区设置。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设置库房以外其他档案用房时,可以按照办公、整理、阅览等基本功能分区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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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办公用房

档案办公用房的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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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档案阅览用房

档案阅览用房的面积应当满足不同类型档案阅览需求,适应涉密档案与非涉密档案分区阅览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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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档案库房

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足机关档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积按(档案存量 年增长量×存放年限)×60m²/万卷(或10万件)测算。档案数量少于2500卷(或25000件)的,档案库房面积按15m²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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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档案用房的设置要求

①档案用房宜集中布置,自成一区。

②档案办公用房选址应当便于档案库房管理。档案库房选址应当防潮、防火、避免阳光直射,利于档案保护。

③档案库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顶层,地处湿润地区的还不宜设置在首层。档案库房不得毗邻水房、卫生间、食堂(厨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


来源:兰台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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