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5号国家档案局令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13号国家档案局令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电子文件需要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的,若电子文件已经具备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且电子印章按照规定转换为印章图形的,纸质文件不需再行实体签名、实体盖章。
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应当与档案原件一并移交。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
第19号国家档案局令
已经印刷、复印、缩微、翻拍及数字化等复制处理的档案,国家档案馆应当使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古老、珍贵和重要档案,原则上不提供原件利用。
举办展览、展示等活动需要使用国家档案馆档案的,一般应当使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8号国家档案局令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第9号国家档案局令
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来源:兰台驿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