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在拟制、运转的过程中一般将文件的编号称为发文字号,一般由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一个机关单位的发文字号一般唯一,同一机关单位的机关代字一般从“1”号开始编写发文顺序号。“文件”阶段称为发文字号,归档后称为“文件编号”,简称即“文号”。
1 公文格式的要求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其中,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复核-->登记-->印制-->核发,其中,登记环节,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2 发文字号的编排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3 文件编号的著录 文件编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件编号包括发文字号、科研试验报告流水号、标准规范类文件的统编号、图号等。 1.文件编号应照实著录。 示例1:中发〔1980〕16号 示例2:GB/T18894—2016 2.对于有多个文件编号的档案,应将所有文件编号逐一记录,之间用“;”隔开。 示例1:府书新字第1444号;府事新字第1444号;府务新字第1444号;府际新字第1444号 示例2:府事字第11235号;府事字第11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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