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聘任手续,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的要求,为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现就强化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约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约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要求和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根据岗位设置及岗位指标,在新聘或续聘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聘约管理。聘约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上级主管部门一份。聘约要能反映专业特点和岗位特点,包括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请上级主管部门对聘约进行签证。聘期一般为1—3年,未经批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时间。
二、聘约签订后,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权
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约继续有效。聘约中规定的终止时间或条件出现时,聘约自行终止。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聘约;
因单位撤消、合并或缩减编制需要调整工作岗位;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年度考核不合格;
严重失职、渎职;
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
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聘期未满,又不符合上述解除聘约的条件;
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
单位不履行聘约;
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或经本单位同意调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或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提前解除聘约,会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约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能提前解除聘约。
四、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聘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仲裁处理。
五、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应以聘约为依据,考核其履行聘约、完成岗位职责的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有效;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对其续聘、低聘或解聘以及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调整工作岗位。
六、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代理机构或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聘约管理。
七、从今年起,未实行聘约管理的单位不能开展正常化评聘工作;未签订聘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提供现任职务的聘约合同。
八、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称聘约管理情况的定期检查、督促指导,促进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